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祥云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20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进入祥云县云**镇**街环某某会家中,在环某某家一楼盗窃了一块刻有“夀福寵恩”四个大字的牌匾和180元人民币,后孙某某将盗窃来的牌匾寄存在邹某某家中,该牌匾现已被公安机关找回并发还被害人。经云南省文物总店有限公司鉴定,被盗牌匾为现代仿品,非文物范畴。经祥云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牌匾价值2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2.书证:受立案文书、前科材料等;3证人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环某某、虞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孙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及盗窃数额,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斌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祥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