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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19〕3843号

被告人孙学宁,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所**段**村*组**号。2017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学宁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学宁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4日2时许,被告人孙学宁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工业大道1号北门门口,盗走被害人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电动车(无法核价)。

2.2019年9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孙学宁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一巷5号,盗走被害人何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色电动车(无法核价)。

3.2019年9月12日3时许,被告人孙学宁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大街9号门口,盗走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TD**5Z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96元)。

4.2019年9月25日5时许,被告人孙学宁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大街34号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K-*1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20元)。

2019年9月29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路49号出租屋抓获被告人孙学宁。

综上,被告人孙学宁在二年内盗窃四次,盗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616元。破案后被害人黄某某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宁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孙学宁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孙学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学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学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学宁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崇根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学宁现被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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