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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盗窃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19〕16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47年8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3019470816****,汉族,文盲,住河南省邓州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7月16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多次在河南省邓州市刘集镇****盗窃顾客手机、馒头、面条帽子等物品,被盗物品价值大约5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书清

        夏布云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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