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77********,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住内乡县**镇**村**组。2015年因盗窃罪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因盗窃罪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危险驾驶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20年1月19日夜,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何娃(绰号,另案处理)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窜至内乡县乍曲镇庙湾村唐岗组,翻墙进入唐某某家院内养羊的简易棚房内,趁唐某某一家人睡觉之机,将简易棚房内的两大三小共五只白色山羊盗走。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唐某某被盗的五只山羊价值5684元 。
2、2020年3月24日中午,被告人孙某甲伙同何娃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窜至内乡县瓦亭镇闫湾村王某甲家,趁中午王某甲外出吃饭家中无人之机,将王某甲羊圈内的一只白色山羊盗走。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甲被盗的山羊价值 2280元 。
3、2019年4月19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内乡县师岗镇吕家沟村付家沟一水库附近,趁放羊人周某某没有照看之机,将一只白色山羊盗走。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周某某被盗的山羊价值 1980元 。
4、2019年5月的一天傍晚,被告人孙某某伙同王某乙等人一起到淅川县放树,返回途中趁人不备之际将放在车厢内属王某乙所有的一把黄色的油锯盗走,经内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乙被盗的油锯价值522元。后被告人孙某某退还失主600元。
二、危险驾驶罪
5、2020年2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内乡县湍东镇花园村路段时,摔倒路边,头部受伤。乍曲派出所出警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孙某某送往内乡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头部包扎并抽取其静脉血液2ml。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7.02/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孙某某在医院治疗期间潜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5、价格认定结论书;6、血醇鉴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取他人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晓宇
检察官助理:杨荣泰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在内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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