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民权县**乡**村委,现住民权县**小区3号楼1单元2102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抓获,于同年5月1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3月16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某在民权县**小区快递架上盗窃快递两件,快递中的物品分别为灰色上衣一件、高三试卷两套。经民权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上衣价值140元,试卷价值67元。被盗物品已分别返还被害人孔某某、刘某某。
2. 2020年4月22日、23日夜,被告人孙某某两次进入民权县** “洪恩儿童英语培训”店铺,分别盗窃“华礼”红茶一提、大米12斤和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民权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红茶价值340元,大米价值36元,电脑价值200元。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何某某。
3. 2020年5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民权县**小区(外)东南角,钻入未关后车窗的一辆轿车内盗窃美图牌手机一部和现金800元。经民权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891元。被盗手机已返还被害人贾某。
被告人孙某某四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4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民权县公安局扣押金的被盗茶叶、大米、笔记本电脑等物品;2.书证:被告人孙某某人口信息单、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段某、张某某、程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陈述:孔某某、刘某某、何某某、贾某的陈述;6. 搜查笔录:民权县公安局的搜查笔录;7.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杰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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