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94********,汉族,中专,无业,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城**号楼**单元**户。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涉嫌盗窃的事实:
2018年4月份,在晋中市榆次区**街联通营业厅手机卖场仓库,被告人孙某某共盗窃九部华为手机,其中Mate10六部,Mate10pro三部,手机串码分别为:860**********59、860**********61、860**********57、860**********37、868**********72、868**********22、869**********19、868**********27、869**********24。其中一部手机是通过裴某某卖给了太原籍居民邹某某,其余八部手机均是孙某某通过快递方式分四次卖给通化市手机销售商姜某某,孙某某获利27660元,姜某某又将手机分四次卖给了长春市手机销售商朱某甲,朱某甲给姜某某转账29800元,姜某某除去给孙某某第一次的100元介绍费外,从中赚取了八部手机差价2040元,朱某甲将八部手机正常入库后,全部以当时市场价售出。经晋中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九部华为手机市场价值为36600元。
已追回的手机情况如下:
2018年6月28日民警经过调查在太原市小店区居民邹某某手中追回被盗华为手机一部,手机串码为860**********59,该部手机系邹某某向榆次籍居民裴某某手中3700元购买,裴某某向被告人孙某某调货以3400元取得。
2020年5月1日民警通过调查在河北省唐山市居民顾某某手中追回被盗的华为手机一部,手机串码为860**********37,该部手机系长春市朱某甲手机店购买所得。
2020年7月18日,民警经过调查在吉林省长春市居民张某某手中追回被盗华为手机一部,手机串码为868**********72,该部手机系张某某在长春市朱某甲手机店购买所得。
2020年7月19日,民警经过调查询问在吉林省长春市居民朱某乙,其手中之前有被盗华为手机一部,手机串码为860**********16,查明该部手机系从长春市朱某甲处购买所得。
涉嫌诈骗的事实:
2017年11月26日17时许,在晋中市榆次区**街联通营业厅一层,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当时就职于深圳市**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郭某某,以购买三星W2017手机为由冒用孙**(男)的身份证信息贷款9450元,后将贷款用于个人消费及其他。孙某某共还款3期,据**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截止2020年7月3日尚有9851.9元未结算,其中包含本金8232.66元,利息531.68元,服务费及违约金1087.46元。
2017年11月,被告人孙某某冒用孙**(男)的身份信息办理了华为入职,并一直以孙**(男)的身份信息在榆次区**街联通营业厅担任华为销售员。在此期间,被告人孙某某:1、2018年3月份,孙某某以倒信用卡不收手续费为由向同事赵某某拿了一张额度为5000元的信用卡,一段时间后,孙某某其又以倒卡遇到资金困难为由,再次向赵某某拿了一张额度为18000元的信用卡,之后被告人孙某某将卡内的钱全部刷走,两张信用卡金额共18800元,且未将信用卡归还给赵某某。
2、2018年7月19日,孙某某以客户要购买手机为由,向同事刘某某调货三部vivo手机,价值7500元。事后支付给刘某某2000元手机款,剩余5500在刘某某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以债务方式给刘某某写了一张5500元的欠条,2018年10月1日刘某某将孙**(实际身份为被告人孙某某)起诉至榆次区人民法院,法院以被告身份不符驳回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书证;5、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全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场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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