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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4〕177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文盲、农民,住**市**镇**村。因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2013年11月4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犯罪2013年11月19日由永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今,被告人孙某某在生产加工豆芽时添加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俗称无根水),非法牟利。经检验提取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芳

助理检察员:黄一鹤

二O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中;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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