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二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1********052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李庄**街**租赁房,无业,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10月9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李庄村**街**路西经营的成人用品店,销售倍耐力等性保健品。2020年7月16日,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对平顶山市新华区李庄进行检查,当场在孙某某经营的成人用品店扣押倍耐力、中药伟哥等十六种性保健品,并将孙某某带至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经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从孙某某处扣押的倍耐力、中药伟哥、黑金刚、鳄鱼鞭、精品伟哥、中华牛鞭丸、一夜八次爽、硬八天、粗又硬、一炮到天亮、金枪不倒、硬十天、老中医、肾黄金、虎王、黑蚂蚁等十六种性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份。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爱玲
检察官助理:路 洋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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