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安徽省肥东县****居委会**组,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肥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在经营**大酒店期间,将罂粟壳添加至卤料包中用以卤制卤菜,并将卤菜销售给顾客。2019年3月15日,两位顾客中午在食用过**大酒店的卤菜后,下午尿检过程中均被检测出吗啡呈阳性。2019年3月19日,肥东县公安局联合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大酒店生产销售的卤菜、卤汤、卤料进行了抽检。经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抽检的9个样品中,卤猪耳朵、卤鹅、卤汤、卤料包等7个样品中罂粟碱五项的检测结果,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检测结果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资料、抓获经过、前科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许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罂粟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红霞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关押在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卷宗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