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肥东县**镇**居委会**组,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肥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在经营**大酒店期间,将罂粟壳添加至卤料包中用以卤制卤菜,并将卤菜销售给顾客。2019年3月15日,两位顾客中午在食用过**大酒店的卤菜后,下午尿检过程中均被检测出吗啡呈阳性。2019年3月19日,肥东县公安局联合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大酒店生产销售的卤菜、卤汤、卤料进行了抽检。经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抽检的9个样品中,卤猪耳朵、卤鹅、卤汤、卤料包等7个样品中罂粟碱五项的检测结果,不符合食品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要求,检测结果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资料、抓获经过、前科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许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罂粟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红霞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关押在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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