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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四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安阳县**镇阿丽包子馆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县,住安阳县******号,无前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19年12月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安阳县曲沟镇北曲沟村自己经营的阿丽包子馆内,使用含铝泡打粉和面蒸包子并对外销售给他人食用。当日下午,安阳市殷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其现制的包子进行了抽样。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2019年7月10日安阳县曲沟镇阿丽包子馆制作销售的包子内铝的残留量为360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孙某某供述;证人杜某某证言;检验报告;安阳市殷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卷宗、营业执照及相关书证相印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在其经营的包子店内生产、销售包子过程中,超范围滥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含量达360MG/KG,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根顺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黑蛋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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