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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玩忽职守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21966********,汉族,大专文化,原襄阳市樊城区公安分局牛首派出所民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住襄阳市襄州区**园**栋**单元,因涉嫌渎职犯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襄阳市樊城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由宜城市公安局执行;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9年9月19日本院对其决定逮捕,同日由宜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樊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2019年9月10日,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同日,襄阳市樊城区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孙明文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被告人孙某甲与何某某认识,之后二人熟识。2014年孙某甲将自己的银行卡、信用卡,其子孙某的银行卡交给何某某使用。

2014年初,聂某某与何某某商量在某某美家附楼(襄阳市樊城区公安分局某路派出所辖区)开设电子百家乐,并要求该派出所民警孙某甲关照。聂某某、何某某多次宴请孙某甲,孙某甲同时邀请了某派出所的民警耿某某、王某等人参加,并要求耿、王等人对聂某某、何某某关照。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何、聂的开设电子百家乐场所因开设隐蔽,未被查处。

2016年10月,孙某甲由中原派出所调至清河口派出所工作,担任明晶巷社区民警。2018年8月初的一天,聂某某想与何某某合伙在清某晶巷社区(孙某甲管辖)开设赌场,并让何某某询问孙某甲意见,孙某甲被告知后表示不同意。之后聂某某与何某某租下襄阳市樊城区清河口大庆东路某小区1栋4单元101室开设电子百家乐赌场,于2018年8月27 日“正式营业”。为方便对赌场的经营和管理,何某某租赁了与该赌场距离30米左右处的原襄阳市**药材公司家属院1号楼1单元1121室,作为赌场的生活点和开设赌场人员集聚处。聂某某、何某某为取得孙某甲的关照,2018年8月12日,在孙某甲之子孙某结婚时,连同开设赌场人员支付礼金共计人民币2000元。孙某甲也多次到**药材公司家属院1号楼1单元1121室,与开设赌场人员聂某某、孙某某、李某,以及孙某甲的朋友尹某、彭某某、胡某某等人打麻将、吃饭。开设赌场人员孙某某、李某等人在生活聚集点在孙某甲及其朋友尹某、彭某某、胡某某在场的情况下当面讨论赌场经营及交接班情况,孙某甲得知聂、何在其分管片区有违法犯罪线索后仍未按照工作要求向清河口派出所报告,也未进行核查。

2018年9月13日,孙某甲带领某社区治保主任张某某等人检查片区网吧治安等情况,路过某小区门口时,该小区物业经理董某某对孙某甲说:小区1栋4单元101室有不三不四的人进进出出,里面好像是在搞赌博之类的非法活动。孙某甲答复:他随后来看看。此后直至9月15日晚赌场被查获,孙某甲未按照工作要求向清河口派出所报告,也未去现场查看。2018年8月至9月,孙某甲身为某派出所某社区民警,在日常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自己工作职责,未按照规定进行流动人口及暂住人口登记和排查,未按照要求对管理实有人口,指导、带领网格员日进5至10户;每周未带领辖区巡逻队开展至少2次的夜间巡逻等。未按照要求做到每周走访核对实有人口不少于25户以上,每月登记、录入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对辖区居住的重点人口监管对象人员按要求全部建立档案,对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登记率达到90%以上。

2018年9月15日,正在襄阳市樊城区巡视的湖北省**委巡视组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樊城区大庆东路某小区一栋四单元一楼左边居民房内开设有电子百家乐赌场。巡视组即督导襄阳市公安局组织警力进行查获,现场抓获涉案人员23人,收缴电子百家乐赌博机一组(12台),收缴赌资24733元。办案人员在办理该赌博案时,发现孙某甲的银行卡在查获赌场的Poss机上曾刷卡提现5050元。2018年9月18日,何某某经孙某甲劝导,到清河口派出所自首。2018年10月12日,因何某某经检查怀有身孕被取保候审。后在取保候审期间流产,于2019年1月21日被批准逮捕后羁押。

2019年8月23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对涉嫌开设赌场人员聂某某、何某某、乔某某、孙某某、李某等8人作出有罪判决。后被告人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通话详单、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聂某某、何某某、乔某某、张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俊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在宜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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