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19〕28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401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乡**村。现住同上,无违法犯罪经历,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1月3日间,在位于铁东区**乡**村自己家房顶上,利用滚笼非法狩猎野生鸟类6只黄雀、18白腰朱顶雀,共计24只鸟类(其中3只朱顶雀被孙某某送给他人,现已被他人放生)。经鉴定:在被告人孙某某家查获的鸟类6只黄雀、15只朱顶雀,均为野生,保护等级为“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二)证人任某某、王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三)书证:1.户籍证明,2.受案登记表,3.立案决定书,4.拘留证,5.逮捕证,6.发、破案经过,7.抓获经过, 8.辨认照片,9.搜查证,10.扣押决定书,11.扣押清单,12.鉴定聘请书,13.鉴定报告书, 14.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15.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
(四)鉴定意见
关于孙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鉴定报告:鉴定的动物为6只黄雀、15只白腰朱顶雀,共计21只鸟类,均为野生;保护等级为“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
(五)辨认笔录两份、搜查笔录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滚笼进行狩猎保护等级为“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鸟类,其中黄雀6只,朱顶雀15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被告人孙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欣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本案卷宗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