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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滥发林某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2014〕37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文盲,农民,现住**市**乡**村。因涉嫌滥伐林某犯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孙某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在永城市条河乡潘道口东地东西柏油路两沿滥伐杨树11棵;2014年9月24日,孙某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在永城市条河乡翟营村赵庄组南地柏油路北沿滥伐杨树4棵,经鉴定15棵杨树活立木蓄积为10.532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

4、林业技术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一鹤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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