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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滥伐林木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一刑诉〔2020〕Z15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户籍地海南省琼海市,海口市琼山**北路******。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琼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1日被琼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5日被琼海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4日向琼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8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为了侵占海南农垦**农场有限公司**基地管理中心橡胶林地以便种植槟榔等作物,多次到该中心**队第**片**号树位东北侧橡胶林内,用电钻在橡胶树头部位处钻孔,后将草甘膦农药注入孔中,致107株橡胶树枯死。经调查、鉴定,涉案被毁橡胶林木占地4.61亩、立木蓄积量55.1196立方米、出材量46.7980立方米,随机提取的橡胶块中检出草甘膦成分,被毁橡胶树价值人民币8125.47元。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接到琼海市森林公安局《传唤通知书》后该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被毁坏的林木、电钻1把、钻头1个(均系照片);

2.书证:关于调查01.03盗伐林木案相关材料的复函、价格认定结论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修林

2020年91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397676****。

2.案卷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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