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五部刑诉〔2020〕Z44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60********,蒙古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乡**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呼和浩特市赛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0日被呼和浩特市赛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呼和浩特市赛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赛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与他人商议以1500元的价格将其母亲所有的林木出售,砍伐了赛某某**村**路路西的树木共计27株。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树木树种全部为杨树,共计27株,立木蓄积共计21.3376立方米。经赛某某价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认定标的在基准日的认定价格总值为陆仟八佰贰拾陆圆整(¥68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共计21.3376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执行,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双燕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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