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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滥伐林木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71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号,现住万州区****社区****号。因犯盗窃罪、拐卖人口罪,于1991年12月1日被原万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1995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7月20日、2019年9月30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拘役三个月。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购买他人自留山上的青杠和柏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进行采伐作业,并将青杠烧杠碳用于自用和出售,将柏木运输至万州区木材市场出售牟利。经万州区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勘验,孙某某共计采伐青杠树21株和柏树54株,林木蓄积量共计18.7857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 林权证、账本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向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万州区龙驹镇老雄村一组孙某某采伐林木伐区现场勘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慧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处所:被取保候审于万州区**镇**社区**街**号(联系电话:18716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补充证据材料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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