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四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上旬,被告人孙某某以16000元钱价格将固始县**镇**村**组集体水塘埂上的杨树买下,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于2020年3月15日至3月19日,擅自雇人将其砍伐并出售。经鉴定,现场共计砍伐杨树125棵,折合立木蓄积22.4646立方米。孙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施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并处罚金三千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祝旭东
检察官助理:高金凤
2020年6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5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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