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Z28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海丰县**镇**栋**(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8月4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至5月初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掘机和工人到海丰县**镇**村委会**村**山挖山修路、任意采伐其本人所有的桉树。经海丰县林业局现场踏查,被采伐的林业用地面积为3.6公顷,被采伐的桉树活立木蓄积144.3立方米,不属生态公益林。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孙某某经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致胜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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