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48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7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某某,住东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为给其公爹李某某修缮房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本村聂某某等人将自家位于**(也称**水库)山场杉树砍伐。所伐杉树除部分用于修缮房屋外,余下杉树出售至本镇徐某某木材加工厂,卖得树款5000元。2018年7月8日,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山场采伐林木蓄积22.301立方米,采伐方式为皆伐,全部为杉木。
案发后,孙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退出违法所得款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等书证;
2.证人聂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林木采伐案件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自家山场林木蓄积22.30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佩华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56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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