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71954********,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云南省永仁县人,群众,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8月28日被永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永仁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居住于永仁县**乡**组**号。
本案由永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因家中种植樱桃,便购买了射钉枪进行改装并非法持有。2017年11月22日,孙某某因想要回以前送给本村彭某甲家种植的位于本村李家凹大地(樱桃地)的土地,用其非法持有的自制枪支对彭某甲进行威胁时被彭某甲将枪抢掉,之后彭某甲打电话报警并将抢下的枪支交给永仁县公安局出警人员。经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所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射钉器改装枪支1支;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前科劣迹证明等;3.证人彭某甲、彭某乙、钟某某的证实;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志红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住永仁县**乡**组**号,联系电话:18308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光盘5张已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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