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丰南区**乡**村**街**排**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丰南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某甲在遵化市**乡路边一男子处,在明知对方所卖鸟类、兽类系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从该人处购买鸟类270只、兽类57只(均为死体),其中收购普通鵟12只、雉鸡48只、黑水鸡11只、针尾沙锥11只、珠颈斑鸠7只、雀形目鸟类181只、蒙古兔57只,并将上述野生动物储存在租赁的同村朱久兴家中。2019年1月25日,唐山市丰南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在朱久兴家中查获上述野生动物,并于同年7月15日将上述野生动物死体销毁掩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鉴定,所收购的普通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种类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并经唐山市正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上述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41960元。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孙某甲经电话传唤自行到丰南区公安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丰南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材料;
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证人孙某乙、孙军军等人的证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物种鉴定证明;唐山市正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
被告人孙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明知是他人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荣芬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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