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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涉嫌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8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莘县十八里**镇**村**号,住址**。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在莘县**镇**村西驾驶挖掘机进行垃圾掩埋作业时,未了解地下管道位置,将莘县**天然气有限公司由**村通往**村的天然气运输管道损坏,致天然气泄漏20673立方米,造成损失49615元。案发后,孙某某赔偿莘县**天然气有限公司49615元,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因疏忽大意,在施工过程中损坏天然气运输管道,造成天然气泄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浩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莘县**镇**村,联系方式1350892****。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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