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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67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2519,汉族,小学文化,住瓦房店市**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位于瓦房店市**镇**村**屯路边,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约4、5分冰毒,刘某某将自己驾驶的辽B****2号牌黑色奥迪轿车抵押给孙某某。2019年11月22日13时许,民警将孙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搜出两小袋冰毒,分别重0.9克和0.8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称量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凤舞
代理检察员:  宁  婧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1份1页、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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