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1〕Z3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52********,汉族,初中文化,阜南县**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镇**路**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因离婚财产纠纷被其前妻丁某某诉至阜南县人民法院。孙某某为减少财产分割,伪造其与李某某、袁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各借款二万元借条四张,后假借李某某、袁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名义,签订律师授权委托书,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6年8月11日,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孙某某偿还李某某、袁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各二万元。2017年7月,丁某某再次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财产分割诉讼,要求分割丁某某与孙某某共同拥有的位于**路房产一套。在诉讼过程中,孙某某辩称其购买的该套房产所欠八万元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并提交其与李某某、袁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四份。2018年1月19日,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该判决并未认定孙某某伪造的八万元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2020年6月12日,阜南县人民法院将袁某某、陈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涉嫌虚假诉讼线索移交至阜南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袁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云飞
检察官助理:刘 笑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阜南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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