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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_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公诉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某某,女,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011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登记地:广东省揭阳市********号,住云浮市云城区**花园****房。原是广东省**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出纳。因本案,于2018年8月13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云浮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12月12日云浮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现经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广东省**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出纳期间,利用公司财务制度漏洞,在为本公司报销人员张△生报销相关费用过程中,将报销人员张△生报销的原始凭证分别于2014年8月8日、11月21日以银付0013号、银付0048号通过银行支付给报销人员张△生,银行付款支付完成后,被告人孙某某没有将报销人员张△生的报销原始凭证交回会计出账制单并打印银行付款凭证,而是将报销人员张△生的部分报销凭证分别于2014年8月21号、11月18日、11月25日以现付0021号、0014号、现付0025号重复以现金支付报销,并将原始凭证以现金报销方式交给财务会计出账制单并打印现金付款凭证,共套取公司资金74676元占为己有

2015年4月至8月,被告人孙某某用上述同样手段,在为本公司报销人员赖△进报销相关费用过程中,将报销人员赖△进报销的原始凭证分别于2015年4月14日、7月21日、8月20日以银付0024号、银付0034号、银付0155号通过银行支付给报销人员赖△进,银行付款支付完成后,被告人孙某某没有将报销人员赖△进的报销原始凭证交回会计出账制单并打印银行付款凭证,而是将报销人员赖△进的部分报销凭证分别于2015年4月14号、7月21日、8月20日以现付0034号、现付0036号、现付0037号、现付0043号、现付0040号、现付0021号重复以现金支付报销,并将原始凭证以现金报销方式交给财务会计出账制单并打印现金付款凭证,共套取公司资金151027.65元占为己有

经云浮市东立胜会计师事务所对广东**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审计发现:1、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共有11单费用报销记账凭证或缺乏部分原始凭证或缺乏部分原始凭证,全部为银行转账付款,其中2014年5笔,2015年6笔,涉及金额分别是312,156.20元和298,491.21元,合计610,647.41。2、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有一些现金付款费用报销记账凭证与上述无原始凭证或缺乏部分原始凭证的银行付款费用报销记账凭证报销人、报销金额、费用内容完全一致,涉及金额其中2014年190,064.99元,2015年275,594.85元,合计465,659.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子力

2019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押于郁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2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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