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山东省昌邑市,身份证号码:3707861981********,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昌邑市**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2002年12月20日被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7月4日因本案被石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17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2019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4日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携带钳子、裁纸刀等工具到石门县楚江街道老西门社区沿河观光带滨江豪庭至**街**市场路段,采取割断电线、剥开黑胶外皮的方式盗窃沿河风光带的电缆。将已经剥离外层黑胶电缆线的3截黄色电线、3截蓝色电线、2截红色电线及6捆铜线装进携带的黑色袋子放在隐蔽处。然后割断了长45米的黑色电缆线,再偷割59米的黑色电缆线时,被亮化工程维护人员易长勇、鲁军巡查时发现并报警。孙某某被赶至现场的民警当场抓获。经办案民警丈量:被盗型号为YJV-4*4带黑皮电缆线104米;被盗型号为YJV-4*4剥离外层黑胶电缆线,红线27.5米、绿线39.7米、黄线39.5米、蓝线39.4米,铜线长为11米;被盗型号为YJV-3*10的剥离黑胶线85.5米。经石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格合计为268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工具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军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随案移送。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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