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351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村**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立案侦查,同年12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由本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14日10时许,在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易景国际小区西门附近书香门第大酒店门口,被告人孙某某将被害人陶某某的金箭牌粉红色电瓶车盗走,后将该电瓶车以280元的价格出售给废品收购站的金某某。经阜阳市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2.2018年7月15日17时许,在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宝龙城市广场西门电瓶车停放区域,被告人孙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的爱玛牌红黑相间电瓶车盗走。经阜阳市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3.2018年7月23日9时许,在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宝龙城市广场西门电瓶车停放区域,被告人孙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宜通牌粉红色电瓶车盗走,当日将该电瓶车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废品收购站的秦某某。经阜阳市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
4.2018年7月24日9时许,在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宝龙城市广场西门电瓶车停放区域,被告人孙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的红白相间雅迪牌电瓶车盗走,当日将该电瓶车以31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废品收购站的金某某。经阜阳市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陶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阜阳市颍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佳佳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办事处**村**户。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四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