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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71963********,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商城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城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7日,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5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孙某某清偿冯某华借款18万元整。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孙某某一直未执行。冯某华申请执行后,商城县人民法院先后向被告人孙某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和执行裁定书,被告人孙某某收到后仍未执行,且隐瞒了2018年6月22日出售挖机获款15.8万元的事实。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依法对被告人孙某某处以罚款,其仍拒不执行。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的亲属代为支付全部借款及各项费用合计19万元,获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发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商城县法院执行卷宗、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王某军、曹某强、冯某华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会、陈才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2卷共计187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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