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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公开版)_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二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原平市,**,住原平市**村。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某在山西省原平市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白某某吸食毒品土制海洛因四余次。

2020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某在山西省原平市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白某某、聂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土制海洛因七余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容留他人多次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屈海东

检察官助理:兰静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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