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71********,汉族,半文盲,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从安徽省蒙城县****有限公司按揭购买了一辆欧曼牌冷藏车(车牌号皖******)用于承运货物。2019年7月8日,孙某某承运一车货到广西省南宁市,卸货之后将冷藏车上的GPS卸下,后打电话给吉水县****有限公司的老板邓某某,想承运一车货返回。7月9日,邓某某回复孙某某有一批冷冻牛肉从广西南宁运到广州**市场,运费7500元,并告知了发货方的提货号码。孙某某和发货方取得联系后,当天从广西南宁市****贸易有限公司承运55箱冻牛板筋、560箱冻牛肚、12箱冻牛心管、10箱冻牛横隔膜、6箱冻牛鞭到达广州**市场。期间,因车贷逾期、欠下赌债等经济问题,孙某某产生了欲将承运的货物私自卖掉牟利的想法,后以11.5万元的价格通过现金交易的方式将该车货物卖给一陌生人。孙某某卖掉货物之后回到安徽省蒙城县家中将货车转让给了杨某某,并更换手机号码,藏匿于江苏省常州郊区的一个水果批发市场,于2020年1月7日被抓获归案。

经吉水县价格认定监测中心价格认定,承运的55箱冻牛板筋、560箱冻牛肚、12箱冻牛心管、10箱冻牛横隔膜、6箱冻牛鞭的总价为4520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运输合同的过程中,将承运货物卖给他人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玖生

检察官助理  江花美

                            2020年4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吉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