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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涉嫌受贿、徇私枉法案)_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组刑诉〔2019〕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19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主岭市公安局双城堡镇派出所教导员。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双城堡镇**家园。因收受贿赂,于2012年11月1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给予记过处分。现因涉嫌受贿、徇私枉法,经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经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5月2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主岭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2.1万元

1.2012年夏天,双城堡镇**村陈某甲将他人摩托车当成自己的摩托车骑走,对方报警后,孙某某出警后调查认为陈某甲是误骑,没有对其进行处理,陈某甲回家后害怕孙某某对其立案调查,送给孙某某8000元好处费。

2.2014年夏天,孙某某承诺为双城堡**村刘某某亲戚家的孩子落户口收受刘某某5000元好处费,之后孙某某因遗忘此事未给其落户口。

3.2016年秋天,孙某某承诺为双城堡镇**村郭某甲因出生落户手续不全的孩子落户口收受3000元好处费,之后孙某某因遗忘此事未给其落户口。

4.2018年末,双城堡**村雷某某因酒驾与他人车辆剐蹭,对方报警后,孙某某没有对其进行酒精测试,让双方协商解决,事后雷某某送给孙某某3000元好处费。

5.2019年春天,双城堡镇**村小卖店老板郭某乙为了能够在小卖店摆设麻将机挣“台费钱”,送给孙某某2000元好处费。

二、受贿、徇私枉法

2014年春,孙某某收受曾某某(另案处理)好处费5000元,2014年年末孙某某收受曾某某好处费5000元,2015年初孙某某收受曾某某好处费10000元,2015年秋孙某某收受曾某某好处费10000元,孙某某分四次共计收受曾某某好处费3万元,对曾某某向于某某、黄某某等人以非法侵入住宅的违法要债行为进行包庇纵容。

1.2014年10月,曾某某及其妻子王某甲等人非法侵入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村黄某某的家中索要欠款,曾某某等人在黄某某家中非法居住三十多日。

2.2015年11月中旬,曾某某及其妻子王某甲等人非法侵入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村的于某某、苏某某家中索要欠款,曾某某等人在于某某家中非法居住多日。

3.2014年末、2015年末,曾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等人非法侵入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村**组王某乙家中索要欠款,曾某某等人在王某乙家中非法居住十余天,迫使王某乙还款后曾某某带人离开。

4.2016年2月,曾某某及其妻子王某甲等人非法侵入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村**组王某丙妹妹王某丁家中索要欠款,经王某丁婆婆陈某乙要求其离开后,曾某某等六人拒不离开,并对王某丙、王某丁、陈某乙进行殴打。

曾某某等人多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孙某某出警后,因收受曾某某好处,未向单位领导汇报,也未对曾某某等人进行立案,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2019年3月6日,公主岭市公安局对曾某某等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刑事立案。

2019年3月28日孙某某经调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并主动交待了受贿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陈某甲等人证言;3.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法约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九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立军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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