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白某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白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6196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包头市白某鄂某某区**部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住包头市白某鄂某某区**街坊**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包头市公安局白某鄂某某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白某鄂某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 月22 日21 时25 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 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包头市白某鄂某某区矿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移动公司门前时被包头市白某鄂某某区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孙某某血中乙醇含量175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基本情况、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信息、所驾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2020年6月12日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白某鄂某某区大队出具的被告人孙某某到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
(3)2020年6月17日包头市公安局矿山路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2020年4月15日,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包公交鉴(酒检)字[2020]310812号;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照片、抽血化验照片、验毒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白某鄂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原昆
2020年6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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