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捕诉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无业,现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号。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翔宇路交汇处东路段时,将车辆停在非机动车道休息,后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孙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2.书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沂青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83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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