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刑诉〔2014〕39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9********933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普兰店市**镇**村**屯**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20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瓦交线由东向西行驶至51KM+100M路段时,与前方刘某某驾驶,临时停放在道路北侧的辽B****2号牌轻型货车相撞,致孙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鉴定,孙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20.65毫克/100毫升。孙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医院诊断证明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等。
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北凝
检 察 员: 谭烨飞
2014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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