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睢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 月1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2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20时9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比亚迪牌黑色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民权县**镇**村路段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等;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1份;4.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振华
王国红
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31页;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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