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睢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 月1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22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20时9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比亚迪牌黑色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民权县**镇**村路段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等;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1份;4.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振华

王国红

二零一九年六月六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31页;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