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二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招远市**镇**村**号**号。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3时51分,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鲁******二轮摩托车沿招远市罗峰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都丽景东门时,与姜某某驾驶的鲁******号轻型普通客车相撞肇事,致两车受损。经交警事故认定,被告人孙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未按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是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某某无事故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孙某某血液内乙醇成分浓度为130.4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肇事后,被告人孙某某明知对方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姜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姜某某陈述;被告人孙某某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均应从重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岩
2020年10月16日
附:
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一册;
随文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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