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6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沭县人,务农,住河东区**街道**村。2020年1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6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宗申”牌三轮车沿河东区旦赵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河东区**镇**村路段,与前方步行的被害人管某某发生碰撞,致管某某胸腹部损伤致创伤性失血休克死亡。事故发生后,孙某某驾车逃逸。被告人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视听资料。监控视频。3.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定娜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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