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30日被泊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3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冀J*****号小轿车沿泊头市大周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大周路文庙镇郭西村口西侧时,与行人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孙某某的身份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李某某、孙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泊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迪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