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661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区*排*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且拼装的三轮汽车沿唐海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丰南区钢厂门口处,与由西向东横穿公路郑某甲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郑某甲被由南向北行驶陈某某驾驶的平板自卸挂车碾压,造成郑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丰南区交警大队认定,孙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某某在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出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告人近亲属损失,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22记录单等;
2.证人陈某某、郑某乙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5.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损伤检验报告、事故认定书;
6.孙某某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及赔偿协议书、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宽处理。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向征
检察官助理:周新峰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卷外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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