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和平县**镇**村委会**队**号。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下午17时4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孙某甲,从和平县**镇**村往和平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G358线706KM+900M的和平县**沙场附近路段时,与相向由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相撞触,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系生前头部与钝物(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地面、车辆等)接触碰撞,致颅脑损伤死亡;涉案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前轮左侧避震器下端与电动自行车右侧脚踏外端发生碰撞;涉案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黄某某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孙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现被告人孙某某家属与被害人黄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人民币21.68万元的协议,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警情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车辆合格证、发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谅解书、收条、赔偿凭证;
2.证人孙某甲、黄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严维新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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