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3421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庄**号1户,暂住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西侧孙师傅修车店。2018年9月5日因涉嫌污染环境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3日、2019年2月25日两次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月11日、2019年3月22日两次将该案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2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15日,被告人孙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组**停车场内经营一货车修理店,该修理店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经营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将废矿物油及含有矿物油的货车机油滤芯等污染物随意堆放在修理店门口的地面上,在雨水的冲刷下,污染物通过鸿运停车场的雨水沟渠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经长沙市雨花区环保局采样检验,在被告人孙某某污染物排放点的水样内,检得漂浮物、氨氧、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含量均超过国家标准,其中石油类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标准一千余倍。该类污染物已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HWO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900-214-08,即被告人孙某某的外排污染物属有毒有害物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封的危险废物现场照片;2.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查封决定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测报告;6.现场勘察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乔
2019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4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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