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孙来印孙某某,男,1971年3月26日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7103263030372929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鄄城县运输公司职工,户籍地鄄城县古泉南路建安巷26号鄄城县**路**巷**号,现住菏泽市中央公馆小区18号楼402室菏泽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来印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补充、完善相关证据,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6日至4月26日)。被告人孙来印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孙来印孙某某自称“正风报道网”的工作人员,编写“山东鄄城:引马镇违规建设呈乱象无人监管”的文章并转发给鄄城县引马镇南街村村民张正江张某某,以曝光其在该镇粮所建设的商品房开发手续不合法相威胁,向张正江张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0元。张正江张某某迫于无奈,于2018年12月30日、2019年2月2日、2月4日,先后三次支付给被告人孙来印孙某某共计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力冯某某、张建民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正江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来印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鄄城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来印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来印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来印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东生
2020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来印孙某某现羁押于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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