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农民,住**村。2016年10月14日因盗窃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6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在莒南县贝克酒店被告人孙某某房间内,孙某某借给朱某某一万元后,让朱某某写了一张十万元欠条、一张十万元收到条并填写了一张车辆买卖协议。后孙某某在孙某甲(另案处理)的帮助下以朱某某书写的十万元欠条及收到条为由敲诈朱某某3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将涉案全部款项返还给朱某某。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孙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收到条、协议书复印件、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杜某某、朱某甲的证言;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同案人孙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庆国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家中(联系方式:1805393****)。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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