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300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快狗打车驾驶员,户籍在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2017年12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2020年7月17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孙某某在孙某甲(已判刑,恶势力犯罪纠集者)指使下,伙同许某某(已判刑,恶势力成员)至本市松江区泰康之家工地,以其被工地管子绊倒受伤、手表掉河里为由,向被害人周某某、徐某某及其合作人索要人民币20万元,后被害人徐某某被迫与被告人孙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各被害人共同支付孙某甲等人人民币6万元及价值1万元的材料,其中人民币5万元由被害人徐某某转入被告人孙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周某某、徐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调取的案事件信息及调解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孙某甲、许某某等人至本市松江区泰康之家工地敲诈勒索人民币7万元的情况。
2.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被害人徐某某签字确认的手机微信****,证实被害人徐某某向被告人孙某某银行卡账户转账人民币5万元、通过微信向同案关系人孙某甲转账人民币1万元。
3.被告人孙某某、同案关系人许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孙某某的到案经过。
5.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年龄等基本身份信息及劣迹情况。
6.公安机关调取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关系人孙某甲、许某某的判决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琳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九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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