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380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11986********,彝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昭觉县**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0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曲某某的老乡与几名广西男子打架,曲某某去劝架时被打伤,茶山上元派出所民警被害人陈某某与同事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处理,并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查。后由于证据不足将几名广西男子释放,曲某某与老乡多次到派出所要求赔偿,由于他们不懂说普通话,陈某某打电话叫被告人孙某某过来帮忙翻译。曲某某及老乡由于没有得到赔偿而多次在派出所闹事,孙某某应陈某某的要求劝曲某某及老乡离开。后孙某某以其帮忙陈某某劝阻曲某某及老乡离开东莞为由多次要求陈给钱,否则就叫曲某某再次过来派出所闹事。从2015年至2019年期间,孙某某多次向陈某某索要现金共计1071780元。后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
2019年5月14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四川省昭觉县**路**号附近一出租屋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缴获一部VIVO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物证一部VIVO手机,户籍材料等书证,监控录像,曲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方法多次索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茂祥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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