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敲诈勒索案)_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727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住阳原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阳原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阳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晚上,被告人孙某某和杜某某(已诉)、白某某(已诉)、余某某(已诉)在阳原县**镇**村某某家赌博时发现刘某某身上戴着作弊工具后,孙某某、杜某某、白某某对刘某某进行殴打,杜某某等人以刘某某出老千为由,敲诈刘某某20万元,当天晚上刘某某借了5万元给了杜某某,剩下的15万元杜某某让刘某某一周之内给杜某某,并由余某某拍摄视频作为凭证。2020年2月6日杜某某通过微信给孙某某转账一万一千元。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孙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医疗费用等共计四万元,取得刘某某的谅解。2020年10月10日孙某某退回违法所得一万一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到案经过、释放通知书和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清单、赔偿协议、谅解书等;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徐某某、李某甲、王某丙、李某乙、杜某某、白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阳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二十万元,当场给付五万元,数额较大,十五万元约定一周内给付,系未遂,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曾因寻衅滋事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从重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润清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在阳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