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4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县**乡**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上午9时许, 被告人孙某某在**县**乡道北魏某某的出租房内发现与其一块生活的魏某某与闫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孙某某遂用手机对二人进行拍照录像,后孙某某以闫某某破坏他与魏某某的关系为由,以让闫某某的孩子看到闫某某与魏某某的不正当关系视频为要挟,向闫某某索要人民币7万元,闫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给付,2019年7月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再次找闫某某要钱时闫某某家人报警,公安民警到现场将孙某某带走。2019年11月19日闫某某对孙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向他人索要数额巨大钱财,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玺
检察官助理:窦翠英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两册;3.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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