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曾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7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退回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3日、3月27日补查重报,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4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被告人孙某某因被大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老板被害人赵某某降职降薪,孙某某气愤之下从公司离职。
自2017年9月开始,被告人孙某某多次纠缠被害人赵某某、该公司经理郭某某索要赔偿、**公司、大连市信访局、**部**公司、到公司内闹事、跳楼、自杀、发送威胁短信、某某某报复等手段对赵某某实施威胁、恐吓,并索要赔偿共计人民币442.5万元。2017年12月30日,赵某某被迫与孙某某签订协议书1份,主要内容为赵某某以借款的名义支付孙某某人民币20万元,并对孙某某尚欠该公司的宏城嘉苑(25.75万元)房款暂停归还。2019年5月,孙某某再次找到赵某某,要赵某某在“孙某某20万元欠款已归还,宏城嘉苑房屋剩余欠款已结清,补偿孙某某17年劳务付出费80万元”协议书上签字被拒绝。同年5月31日,孙某某再次到郭某某家及公司纠缠闹事,后被民警带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短信截图;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天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海
检 察 员: 张金龙
2020年4月22日
附:
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证材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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