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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19〕7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1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路**号**号,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4月2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7日、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向李某某高息放贷30000元,被害人赵某某为李某某担保该笔借款。被告人孙某某让李某某和赵某某同时在借款金额均为30000元的一张手写借条和一张制式借条上签字,被告人孙某某扣除3000元利息后借给李某某27000元。2016年底,李某某无力偿还借款外出躲债,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到赵某某家催债,孙某某以赵某某在两张借条上签字为由,谎称赵某某为李某某担保借款60000元,要求赵某某偿还60000元借款及利息,并以将赵某某带走相威胁,赵某某被迫支付给孙某某60000元本金和9000元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非法拘禁罪

1.2015年,被害人张某某在被告人孙某某处高息借款,后无力偿还外出躲债,2016年3月份一天中午,被告人孙某某和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德州市陵城区广播局门口找到被害人张某某,并强行将张某某带至德州市陵城区**院内,为使张某某将其房产过户到孙某某名下抵债,非法限制张某某人身自由十余天,期间,孙某某和姜某某等人对张某某实施殴打。

2.2013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孙某某和刘某甲(另案处理)为向刘某乙索要高利贷款,将刘某乙、郑某某、王某某非法拘禁在德州市陵城区**院内一胡同内,直至刘某乙重新为孙某某和刘某甲出具借条后,才让该三人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为索要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相风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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