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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90********,汉族,大学本科,务工人员,住苏州工业园区**室(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省直仙桃市**组)。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9月15日被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 月25 日23 时许,被告人孙某某酒后至苏州工业园区月光码头**酒店,采用脚踹等方式无故将杨某某停在月光码头**酒店门口停车位上的一辆奔驰轿车的右侧反光镜踹坏,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5170 元;后被告人孙某某又至苏州工业园区**酒店,在酒店大厅内砸坏烟灰缸等物品。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在辩护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等(照片);

2. 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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